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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修订《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 : 2020-06-15    点击数:    来源:巡察办   文:梁建;审核:丁文勤

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我校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巡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用,近日,学校党委研究修订《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本次修订新增1条、修改12条,着重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巡察内容、巡察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巡察内容主要围绕“四个落实”要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以及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巡察范围为学校党委在一个届期内实现二级单位党组织巡察全覆盖,必要时巡察延伸至学校职能部门等。

根据安排,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修订后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着手修订《巡察工作规程》和《巡察监督检查要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巡察工作基本制度,为下一步推动巡察工作扎实开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