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以及教育部党组巡察工作精神,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实现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和机关职能部门每五年至少巡察一次,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巡察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查找政治偏差,督促各单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发挥巡察政治作用,确保学校党委始终成为改革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和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做好巡察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1名和成员若干人组成。巡察组成员从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优秀干部和后备干部中选配。
第八条建立巡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巡前准备、现场进驻、巡察报告、整改落实等阶段,指导、审核、推进重点环节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机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和《教育部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任务,着眼深化政治巡察,对巡察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践行“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教育教学各环节;充分发挥二级单位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强化思想引领,营造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和谐氛围;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加强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锲而不舍反对“四风”,坚决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纠正师德失范行为;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
(六)围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落实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清单”;发挥“头雁效应”,推动形成党风正、校风清、学风好的校园生态。
第十一条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根据学校党委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适时开展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巡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巡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并采取以下主要方式开展现场巡察工作: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调阅、复制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
第十四条现场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于15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巡察组应与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面对面沟通交流,并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书面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开展整改落实工作,并于30日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60日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指导和督促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监督。
第五章巡察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巡察组的要求:
(一)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客观全面了解情况,积极发现问题,如实报告巡察情况;
(二)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依纪依规开展巡察;
(三)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妥善保管巡察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增强政治觉悟、政治定力,永葆政治本色;
(二)加强能力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掌握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增强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三)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不得以巡谋私、超越权限、跑风漏气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被巡察单位的要求:
(一)积极支持巡察组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二)为巡察组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教育引导师生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营造良好的巡察工作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印发的《关于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专项巡查的实施意见》(江大委【2014】41号)同时废止。